(2015)东民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马希香与任祥凯、王洪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希香,任祥凯,王洪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40号原告马希香。委托代理人刘彦立,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小藏,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祥凯。被告王洪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263号。负责人张向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旭亮,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希香与被告任祥凯、王洪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希香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任祥凯、王洪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希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希香撤回对任祥凯、王洪菊的起诉。审 判 长 李书江审 判 员 韩占水人民陪审员 张建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郝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