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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文奇诉程正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奇,程正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1374号原告:刘文奇,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阜阳市颍泉区。被告:程正良,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刘文奇诉程正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晓静审 判 员  丁跃宇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