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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山西方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山西方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夏民初字第685号原告张某某,女,194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保福,男,1948年9月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丈夫。被告山西方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县分公司。住所地:夏县温泉路中段。负责人:崔新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慧珍,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娟,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山西方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张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吴晓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