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开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头市超然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包开刑初字第64号公诉机关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包头市超然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园C座310室。诉讼代表人马学在,被告单位员工。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5月20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包头市超然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无前科。2015年2月15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6日被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6日本院做出逮捕决定,并于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九原区看守所。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高开检公诉刑诉(2015)第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冠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包头市超然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马学在及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包头市超然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拖欠该公司员工毛某某工资32017元。2015年1月15日,包头稀土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劳动监察大队向包头市超然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该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所欠毛某某工资,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在收到包头稀土高新区劳动监察大队通知后,在指定时间,未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2015年2月14日,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毛某某工资1500元。2015年2月15日,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将此案立案侦查,2015年2月16日,王某某通过转账方式,支付毛某某工资30500。公诉机关提供了投诉登记表、电话询问通知记录、被害人陈述、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予以惩处。被告单位包头市超然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的辩解是虽然打电话我没有接,这是因为我工作的特殊性造成的,我每次都会回电话,我没有逃匿。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包头市超然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拖欠该公司员工毛某某工资32017元,被告人王某某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1月15日,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劳动监察大队向包头市超然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该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所欠毛某某工资,被告人王某某收到包头稀土高新区劳动监察大队通知后,在指定时间未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2015年2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被害人毛某某工资1500元。2015年2月15日,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将此案立案侦查,2015年2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的妻子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被害人毛某某工资30500,被害人毛某某对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1、投诉登记表、欠条、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单位拖欠其员工毛某某工资事实;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归案过程;3、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证实被告单位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4、电话询问通知记录及补充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在指定时间未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5、劳动监察执法大队出具的证明、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转账凭证,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妻子在刑事立案后已支付劳动报酬并对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谅解;6、被告单位包头市超然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被告单位具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资格;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年龄及身份情况;8、被告人王某某的讯问笔录,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上述证据取证合法,具有客观真实性,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关于不是逃匿的辩解,因有电话询问通知记录、补充说明以及被告人王某某的讯问笔录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指定时间未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是以逃避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故被告人王某某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包头市超然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其员工毛某某工资30517元,被告人王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支付了所欠的全部工资,可酌情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包头市超然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乾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