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二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倪克强与汪宗炎、河南秦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克强,河南秦山置业有限公司,汪宗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11号原告倪克强,男,1962年8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王苏楠、王利乐,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秦山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培臣,负责人。被告汪宗炎,男,1970年6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克强诉被告河南秦山置业有限公司、汪宗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克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克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克强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伟国代审判员 : 张 露代审判员 : 陶 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江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