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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桥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吴某甲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吴某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桥初字第107号原告王某某,女,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傅仁全,男,196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济南天桥方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吴某甲,女,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吴某乙,女,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吴某丙,女,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吴某丁,女,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吴某戊,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吴某己,女,199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甲、被告吴某乙、被告吴某丙、被告吴某丁、被告吴某戊、被告吴某己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70元,减半收取838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仝 洋人民陪审员  韩秀山人民陪审员  朱希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甜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