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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贵港市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港市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丽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贵港市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南区政府左侧港龙湾花园内。法定代表人王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冬献,贵港市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黄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贵港市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因被告长期在外务工且尚未对其所有的位于港龙湾花园小区8栋2单元104号房屋进行装修、入住或使用,依据被告的实际情况,本着方便业主,建设和谐小区的需要为由,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港市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贵港市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贵港市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施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