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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5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江分公司与姜义、朱洪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江分公司,朱洪容,姜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5238号原告:重庆市渝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滨江大道东段128号卢山金江港湾B17幢1单元1-4号,组织机构代码:08468823-5。法定代表人:王兵,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杰辉,重庆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朱洪容,女,汉族,1957年5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姜义,男,汉族,1957年3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邱小梅,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重庆市渝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江分公司诉被告朱洪容、姜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渝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江分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渝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江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云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春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