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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4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泉州晚报社与福建诺奇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晚报社,福建诺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初字第4376号原告泉州晚报社,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叶燕民,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李枭冰,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诺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诉讼代表人福建诺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梁炳辉。委托代理人张蕾蕾,女,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委托代理人沈观涛,男,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原告泉州晚报社与被告福建诺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奇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泉州晚报社的委托代理人李枭冰及被告诺奇公司诉讼代表人福建诺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委托代理人沈观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泉州晚报社诉称,原告是一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合法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新闻单位。被告诺奇公司于2014年1月9日委托原告直接投放“福建诺奇上市庆祝”广告共计1期。原告依约按被告制定的版面、式样、内容在《泉州晚报》上刊发了被告委托投放的“福建诺奇上市庆祝”广告。时至今日,被告尚欠原告广告费83160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广告费83160元(大写捌万叁仟壹佰陆拾元整);并判令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诺奇公司辩称,对于原告诉求的广告费无异议,仅对于原告诉求的利息的截止日期有异议,应当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计算至重整案件受理之日,即2015年4月1日止。对于被告诺奇公司的上述辩称,原告泉州晚报社无异议,并将诉求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的截止日期变更为计算至重整案件受理之日,即2015年4月1日止。原告泉州晚报社上述行为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经审理查明,原告泉州晚报社是一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新闻单位。2014年1月7日,原告泉州晚报社广告部与被告诺奇公司签订《泉州晚报广告认刊书》一份,约定刊期为2014年1月9日,版别为3,内容摘要为福建诺奇上市祝贺广告,总刊费为83160元。2014年1月9日,原告泉州晚报社在《泉州晚报》上刊登“热烈祝贺诺奇时装于香港联交所主板隆重上市”的广告。此后,被告诺奇公司未依约支付广告费83160元。原告泉州晚报社经催讨无果后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泉州晚报社提供的《泉州晚报广告认刊书》、《泉州晚报》样报、王伟伟名片、广告费发票、EMS寄件底单、催款通知书、EMS邮件查单等证据及庭审中原告泉州晚报社及被告诺奇公司的陈述为证,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泉州晚报社与被告诺奇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诺奇公司在原告泉州晚报社刊登广告后,获取相应的广告效益,应依约支付广告费。原告泉州晚报社要求被告诺奇公司付广告费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建诺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晚报社广告费83160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79元,由被告福建诺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傅天真人民陪审员  郭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伍晓利附注所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