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执字第3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与罗承智罚金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承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执字第396-1号移交执行部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被执行人罗承智,男,汉族,1973年2月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关于本院刑二庭移送执行罗承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中法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罗承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因义务人罗承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二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房管、国土、工商、车管部门及主要的金融机构发出调查取证函,调查被执行人罗承智的财产线索,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因被执行人的户籍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故本院委托该院代为调查其财产线索,该院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承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另行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中法执字第3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宏平代理审判员 冼富元代理审判员 尹小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欧佩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