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邱桂容与高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邱桂容,高州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1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桂容,女,汉族,户籍地为高州市谢鸡镇,现住高州市南关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州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梁起,局长。再审申请人邱桂容因诉高州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茂中法行终字第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邱桂容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滥用职权,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维持被诉行政处罚决定错误,请求本院撤销。本院认为,本案被申请人高州市公安局是基于邱桂容于2014年6月4日,在非信访区域北京市西城区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扰乱单位秩序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邱桂容在北京国家机关非信访区域上访,扰乱国家机关单位秩序的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受案登记表、呈请治安行政处罚审批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邱桂容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茂公高行罚决字(2014)008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因此,一、二审判决驳回邱桂容请求撤销茂公高行罚决字(2014)008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邱桂容认为原审判决错误的再审申请意见,理由不成立。综上,邱桂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邱桂容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付庆海审判员 朱小华审判员 王彩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