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谢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1163号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胡钦,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攀,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案由:离婚纠份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6月29日待裁事项:2015年7月30日,原告谢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宁 明人民陪审员 谭 淑 丹人民陪审员 张 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