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9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史红岩与杨智铭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红岩,杨智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9235号原告:史红岩,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委托代理人:栾爱霞,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告:杨智铭,住广东省从化市。原告史红岩与被告杨智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莫柱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红岩的委托代理人栾爱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智铭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于从化市公安局看守所,本院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提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红岩诉称:2013年6月7日本人通过莱茵水岸小区销售中心工作人员李某介绍,联系被告杨智铭办理迁入从化市户口事项。被告杨智铭收取本人代办费用37000元至今已过一年半,入户事宜未办成,但其失去联系。故原告史红岩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杨智铭退还37000元给原告史红岩。被告杨智铭辩称:我通过莱茵水岸小区的销售人员李某认识原告史红岩,现我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我同意退款,但我已在2014年7月通过莱茵水岸小区的销售人员李某退回了5000元,还有25000元没退。审理过程中,原告史红岩称只是转账了30000元给被告杨智铭,且被告杨智铭已于2014年退回5000元,还欠25000元未退。经审理查明:原告史红岩与其委托代理人栾爱霞为夫妻关系。2013年6月7日被告杨智铭立《协议书》:“现本人杨智铭帮史红岩代办理迁入从化户口的有关手续,收代办费37000元,三年后负责把史某和户口随迁入从化。如办理不成退回办理史红岩迁入费用37000元”2013年6月8日栾爱霞通过银行转账30000元给被告杨智铭。被告杨智铭于2014年退回5000元给原告史红岩。被告杨智铭至今未为原告史红岩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本院认为:被告杨智铭为代办入户向原告史红岩收取金钱,被告杨智铭与原告史红岩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双方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调整、保护。被告杨智铭所立的《协议书》上未载明合同的履行期限,但现被告杨智铭至今未为原告史红岩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且同意退款,合同解除,被告杨智铭收取的25000元应予返还,故原告史红岩请求被告杨智铭返还25000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智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返还25000元给原告史红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3元(原告史红岩已预交),由原告史红岩负担50元,由被告杨智铭负担2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的相应标准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莫柱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