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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秀王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秀王民初字第152号原告:张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丙。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池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