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秀王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秀王民初字第152号原告:张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丙。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池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