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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城商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怀安与邵世飞、付传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安,邵世飞,付传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城商初字第00093号原告李怀安,居民。委托代理人范懿杰,赣榆区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世飞,居民。被告付传娟,居民。原告李怀安与被告邵世飞、付传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审理。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邵世飞、付传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怀安撤回对被告邵世飞、付传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长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