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民初字第0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民初字第01205号原告赵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黄丛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云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