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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民初字第0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民初字第01205号原告赵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黄丛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云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