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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6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纯芳与王彬、罗利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纯芳,王彬,罗利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6295号原告:陈纯芳,女,汉族,1956年9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刘继梅,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杜婵娟,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彬,男,汉族,1970年8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罗利红,女,汉族,1975年10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纯芳与被告王彬、罗利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纯芳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纯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纯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纯芳负担。审判员  李海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