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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春盛与天津市妙晟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田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盛,天津市妙晟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田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1446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盛。被执行人天津市妙晟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田凯,理事长。被执行人田凯。申请执行人李春盛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妙晟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田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武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10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14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