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叶秋寿、王晓凤与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秋寿,王晓凤,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霞民初字第1354号原告叶秋寿,男,汉族,1981年1月16日生,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原告王晓凤,女,汉族,1981年12月1日生,重庆市永川市人,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吴锦铭,福建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霞浦县松城街道天安花园B区*号楼**号。法定代表人林志进,董事长。原告叶秋寿、王晓凤诉被告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国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秋寿及委托代理人吴锦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秋寿、王晓凤诉称,2014年7月6日,其预订被告开发建设的霞浦县福宁湾滨海新城福宁苑15幢1302号房,并缴纳定金50000元。同年10月14日,又缴纳80507元,连同定金合计130507元作为首付款,同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发现该商品房一直没有动工建设,至今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5年5月28日,双方达成返还首付款协议,被告出具《回执单》予以确认。请求被告返还首付款130507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返还欠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6日,原告叶秋寿、王晓凤与被告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原告认购被告开发建设的霞浦县福宁湾滨海新城福宁苑15幢1302号房,并交纳定金50000元。2014年10月7日和10月14日,原告又交纳购房款50000元和30507元。被告收取原告款项合计130507元。2015年5月28日,被告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具回执单,确认收回原告持有的认购协议书、收款收据,在办理退订手续后,将所收取的款项130507元退还原告。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认购协议书(复印件)、收款收据(复印件)、回执单。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复印件与回执单能互相印证,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虽然被告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回执单未明确说明退款期限,但回执单体现已收回原告叶秋寿、王晓凤持有的认购、交款凭证,视为已经办理了退订手续。被告未能依约及时退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主张由被告退还购房款130507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付息的起始时间应为出具回执单之日即2015年5月28日。被告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叶秋寿、王晓凤购房款130507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本判决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55元,由被告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国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巧玲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执行申请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