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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利登峰与关志文,罗佩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登峰,关志文,罗佩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533号原告利登峰,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2115。委托代理人麦甫常,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区凯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律师助理。被告关志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038。被告罗佩珊,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6021。原告利登峰诉被告关志文、罗佩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登峰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4633元,财产保全费3253元,由原告利登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丽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孔宝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