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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鑫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盛鑫铁链制造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鑫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南京盛鑫铁链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1109号原告南京鑫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盘城工业集中区5-12号。法定代表人吴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新,南京盘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京盛鑫铁链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盘城工业集中区5-12号南京鑫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蒋钧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强,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平,男,1965年12月9日生,汉族,公司员工。原告南京鑫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盛鑫铁链制造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鄢志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鑫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新、被告南京盛鑫铁链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强、陈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京鑫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10月,原告与浦口区盘城镇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订立了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租赁管委会的土地投资办公司。2007年5月30日,原告取得宁规浦口用地(2007)0034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原告兴建了约2万平方米的厂房,其中6号厂房为1767平方米。2010年3月份,被告租赁原告1号、2号、3号、12号厂房以及办公楼共计9178平方米,但6号厂房并不在租赁范围内。可被告至今无理占用,经原告多次交涉拒不返还。2014年8月6日,原告发函要求被告腾付厂房并支付占用费,但被告回函予以拒绝。特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限期腾空非法占有原告公司所有的6号厂房内的生产设备,并将占用的6号厂房交付原告;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南��盛鑫铁链制造有限公司辩称,被告系由原告和另一家公司共同投资设立。6号厂房由原被告共同使用,我公司只使用了其中的约700平方米。原告有些杂物至今还堆在6号厂房里。截止2014年5月,原告拖欠被告货款580多万元。法院亦对此进行了判决,目前还在执行阶段。6号厂房同意归还原告,但原告必须将欠款还清。如果原告不能归还欠款,我公司同意按照正常使用租金抵扣欠款。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6年10月12日与浦口区盘城镇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原告租赁被告位于工业集中区场地一块,东至盘东路、南至工业大道、西至群英河、北至桩线,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至2057年12月31日止。2007年5月30日原告取得宁规浦口用地(2007)0034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该地块上兴建厂房。2010年3月,原告(合同甲方)与被告(合同乙方)签订《租房协议》��定由乙方租赁甲方位于盘城工业园5-12号厂区内的一号厂房北垮、二号厂房,三号厂房,12号厂房,以及一号至二号至三号之间附垮,一、二、三号东延伸附垮,办公楼二楼共计9178平方米,房屋租金为350000元,租赁期限自2010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止。2014年8月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要求被告腾让该厂区内的4号、6号厂房。被告于2014年8月13日向原告发出通知称原告公司尚欠被告货款,并要求维持房屋使用状态。另查明,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原告诉至法院,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判决原告公司给付被告欠款5804000.82元。以上事实有《协议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租房协议》、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用依法在土地上兴建厂房。被告在与原告签订的租赁协议中并没有包括6号厂房,被告对6号厂房的使用和占有没有任何法律的依据。被告辩称原告欠款并不能成为其占有6号厂房的合法理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腾让并交还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在6号厂房内还有固定资产设备等,本院给予其二十日时间腾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盛鑫铁链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腾空位于位于南京市浦口区盘城工业园5-12号厂区内的6号厂房并交还原告南京鑫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南京盛鑫铁链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鄢志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苏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