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286号原告:李某,女,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顾某,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陈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