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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286号原告:李某,女,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顾某,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陈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