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执字第012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牧教育与孙娟、孙雷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牧教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204-9号申请执行人:牧教育,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孙娟,女,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南执字第01204-7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孙娟的银行账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孙娟在中国工商银行南陵支行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