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2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郭君芝与王建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902号原告郭君芝。被告王建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君芝与被告王建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君芝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君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君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雅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欣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