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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催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宁波班门电器有限公司、潘晓飞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班门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催字第58号申请人:宁波班门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晓飞。委托代理人:茹丹。委托代理人:黄威桢。申请人宁波班门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且不少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300042/20277190的银行汇票(出票日期2014年7月31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宁波班门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湖南湘能创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慈溪师桥支行、未背书,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班门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宁波班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红审 判 员  宋国梁人民陪审员  童松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 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