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5民初5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高兵与高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兵,高文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5575号原告高兵。委托代理人刘保山,四川博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高文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兵与被告高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兵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邱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