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5民初5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高兵与高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兵,高文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5575号原告高兵。委托代理人刘保山,四川博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高文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兵与被告高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兵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邱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