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商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与胜利油田方圆陶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胜利油田方圆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484号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住所地:淄博市博山白塔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钢,厂长。被告:胜利油田方圆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西、零排路南。法定代表人:张国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龙,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诉被告胜利油田方圆陶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70.00元,由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负担。审判员 卜凡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正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