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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字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浩与陶行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浩,陶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字第2212号原告李浩,男,生于1981年12月16日。被告陶行,男,生于1974年10月2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浩与被告陶行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浩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浩撤回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浩撤回申请。本案案件诉讼费5400元由原告李浩负担。审 判 长  杨 平审 判 员  文义才人民陪审员  黄素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中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