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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5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红山经济开发区雷明汽车修理部与尹海军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山经济开发区雷明汽车修理部,尹海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5572号原告红山经济开发区雷明汽车修理部,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物流园区汽配城6号楼609号。经营者雷明,男,44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高山、吴学兵,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海军,男,52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松山区。委托代理人冯海涛,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红山经济开发区雷明汽车修理部与被告尹海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红山经济开发区雷明汽车修理部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山经济开发区雷明汽车修理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英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春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