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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山东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宋增军、刘超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宋增军,刘超,宋增龙,朱晓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保字第27-1号原告山东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金源路交汇西北角。法定代表人刘淑党,董事长。被告宋增军。被告刘超。被告宋增龙。被告朱晓云。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122号原告山东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增军、刘超、宋增龙、朱晓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临兰商保字第2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宋增龙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一辆。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宋增龙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运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