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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周淑婷与杨远聪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淑婷,杨远聪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北民初字第1745号原告周淑婷。被告杨远聪。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淑婷诉被告杨远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增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梁海锋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起诉称,2014年原告受欺诈,向被告在湖南省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分社帐号为62×××29的账户中汇款,2014年8月19日,汨罗市公安局以“周淑婷被欺诈案”立案,并冻结上述账户金额88715元,经汨罗市公安局向被告询问证实,被告并未在上述信用合作联社开设帐号,账户上的金额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由于刑事案件尚未结案,导致上述账户金额无法扣划,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要求被告返还88715元给原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杨远聪同意从户名为杨远聪在湖南省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分社帐号为62×××29的账户金额中直接扣划88715元到北流市人民法院帐号为54×××61的账户(开户行: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北流市人民法院)给原告周淑婷;双方履行完毕第一项义务后互不追究对方的民事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018元,减半收取1009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周淑婷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5年8月11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义务人应在双方约定的履行期内履行义务,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增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海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