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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民初字第1035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79年9月7日出生,南平市人,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陈某甲,男,汉族,1976年3月14日出生,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系经朋友介绍认识,2002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2004年11月13日生育一女陈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分居两地工作,无法建立夫妻感情,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来没有见面甚至连电话都没有联系。双方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陈某乙由被告负责抚养。被告陈某甲未作答辩。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有:1、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户口簿复印件两份,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女的基本身份情况。3、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证实婚生女陈某乙出生情况。被告陈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且未提交书面答辩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审查,真实合法有效,本院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后于2002年12月17日在连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11月13日生育一女陈某乙。婚后双方时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4月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诉请离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婚后又生育一女,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婚后虽时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陈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予以缺席审理并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4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海云人民陪审员  江碧勇人民陪审员  余海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丽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