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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中民二终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赵仕兰诉张世生、张布军、金沙商贸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世生,赵仕兰,张布军,哈密金沙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中民二终字第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世生,男,汉族,住新疆哈密市。委托代理人:丁文智,系新疆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仕兰,女,汉族,住新疆哈密市。委托代理人:张薇,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布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红,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哈密金沙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布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红,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世生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世生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世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世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退还上诉人张世生。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   洪   斌代理审判员 阿仙古丽·买买提代理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存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