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樊某甲、樊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樊某甲,樊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尹某某,男,199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佳,正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寒冻法律援助受理点工作人员。被告樊某甲,女,199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樊某乙,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尹某某诉被告樊某甲、樊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樊某甲、樊某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对被告樊某甲、樊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46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夏成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