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新起与绵阳军威模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2182号原告王新起,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被告绵阳军威模型有限公司。代表人范桃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起与被告绵阳军威模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起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绵阳军威模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新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起撤回对被告绵阳军威模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王新起负担。审判员 王振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