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2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962号原告李某甲,地址:吉林省农安县。被告李某乙,54岁,地址:吉林省农安县。被告李某丙,51岁,地址:吉林省农安县。被告李某丁,58岁,地址:农安县。被告李某戊,60岁,地址:农安县。被告李某己,47岁,地址: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柏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