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农民初字第2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962号原告李某甲,地址:吉林省农安县。被告李某乙,54岁,地址:吉林省农安县。被告李某丙,51岁,地址:吉林省农安县。被告李某丁,58岁,地址:农安县。被告李某戊,60岁,地址:农安县。被告李某己,47岁,地址: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柏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