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蜀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省湾山旅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德清县美丽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湾山旅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德清县美丽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蜀商初字第51号原告江苏省湾山旅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句容市下蜀镇亭子村(湾山煤矿院内)。法定代表人王正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季顺连,系该公司主任。被告德清县美丽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288号。法定代表人徐美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湾山旅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德清县美丽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湾山旅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德清县美丽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薛宏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