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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振军诉被告淅川县教育体育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30号原告马振军,男,生于1968年6月30日,回族。被告淅川县教育体育局。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振军诉被告淅川县教育体育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马振军于2015年8月11日以与被告达成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振军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振军负担。审判员  张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