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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沿滩执字第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牟光华、牟彬、牟海容、黄述章、赖纯菊申请执行范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沿滩执字第237-1号申请执行人牟光华,男,汉族,1949年6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申请执行人牟彬,男,汉族,1976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申请执行人牟海容,女,汉族,1975年7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申请执行人黄述章,男,汉族,1923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申请执行人赖纯菊,女,汉族,1934件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范界,男,汉族,1982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制作的(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范界所有的位于自贡市贡井区成佳镇劳动街的住房3年,即自2015年8月12日至2018年8月11日止。二、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