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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金法鮀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袁某与赖某某婚姻家庭、继承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鮀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袁某,女,汉族,住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赖某某,男,汉族,住汕头市金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某与被执行人赖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2014)汕金法鮀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被执行人赖某某应自2014年10月1日起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时止。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汕金法鮀执字第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家川审判员  杨宁波审判员  杜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宇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