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武催字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鼎业化工有限公司、河南博飞矿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鼎业化工有限公司,河南博飞矿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催字16号申请人:杭州鼎业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明。申请人:河南博飞矿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素霞。申请人杭州鼎业化工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40200051/23267060.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浙江亿丰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建达物资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河南博飞矿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由杭州鼎业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松法审 判 员 吴尧喜审 判 员 徐青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