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聂金平与范思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金平,范思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130号原告:聂金平,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樟树市。被告:范思桥,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聂金平与被告范思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施云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丽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