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民一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邹磊与王春朝、王燕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磊,王春朝,王燕茹,孙洪江,张现富,孙清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646号原告邹磊,农民。被告王春朝,个体工商户。被告王燕茹,莘县卫计局职工。被告孙洪江,莘县县委干部。被告张现富,莘县疾控中心职工。被告孙清合,莘县交通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磊与被告王春朝、王燕茹、孙洪江、张现富、孙清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款2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葛士俊审判员 陈宪广审判员 李秋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辛登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