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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初字第3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南皮县小丈桥砖厂与德州市茂森源实业有限公司、王昌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皮县小丈桥砖厂,德州市茂森源实业有限公司,王昌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事由:拟法律文书份数: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377-1号原告南皮县小丈桥砖厂住所地:河北省南皮县寨子镇小丈桥村。经营者孟召瑞。被告德州市茂森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德兴南路158号。法定代表人穆怀勇,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昌进(又名王进)。本院在审理原告南皮小丈桥砖厂诉被告德州市茂森源实业有限公司、王昌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穆怀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账户为62×××19中的存款300000元(已冻结至11082.81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为一年(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华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福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