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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弋民二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朱洪岭、孟文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朱洪岭,孟文敬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弋民二初字第00334号原告: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睿珂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项梁,公司员工。被告:朱洪岭,男,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被告:孟文敬,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原告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沃公司)诉被告朱洪岭、孟文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利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项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洪岭、孟文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沃尔沃公司诉称:2012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朱洪岭签订《融资租赁协议》一份,约定沃尔沃公司将按朱洪岭所指定的出卖人购买的沃尔沃挖掘机(型号EC360BLC;机架号37251)一台出租给朱洪岭,朱洪岭首付款390000元,余款15600000元以融资租赁方式每月支付,租赁期间为36个月,月租金第一个月为60521.16元,第二个月开始直至结束每月为49462.50元,于每月10日支付;若朱洪岭未能支付任何到期款项的,沃尔沃公司有权宣布融资租赁协议提前到期,要求朱红玲支付本合同项下拖欠的到期租金,且向朱洪岭追索因保护本合同项下沃尔沃公司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收回和处分租赁物而产生的费用等,有关本合同任何争议,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约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的签约地地点为芜湖市弋江区等。同日,孟文敬和原告签订《担保书》一份,约定:孟文敬自愿为朱洪岭的融资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当日,沃尔沃公司将租赁物交付给朱洪岭。截止到2015年6月8日,朱洪岭尚欠到期租金815000元。原告认为其与被告朱洪岭签订的融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归还到期租金本息,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朱洪岭按约归还到期租金及实现债权费用。另原告与被告孟文敬签订的担保书合法有效,被告孟文敬作为保证人,应对朱洪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诉请判令朱洪岭向原告支付所欠租金罚息共计815000元(截止2015年6月8日,此款含罚息,罚息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和实现债权费用,被告孟文敬对朱洪岭的上述债务承担来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均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2日,沃尔沃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朱洪岭作为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协议》一份,约定沃尔沃公司将按朱洪岭所指定的出卖人购买的沃尔沃挖掘机(型号EC360BLC,机架号17459)一台出租给朱洪岭,朱洪岭首付款390000元,余款15600000元以融资租赁方式每月支付,租赁期间为36个月,月租金第一个月为60521.16元,第二个月开始直至结束每月为49462.50元,于每月10日支付;若朱洪岭未能支付任何一期租金或任何到期应付款项,沃尔沃公司有权宣布融资租赁协议提前到期,要求支付到期应付租金及租赁期间尚未到期的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包括沃尔沃公司因行使救济措施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并按尚未支付租金的20%的比例向承租人收取违约金;若双方产生争议,双方均有权向出租人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同日,沃尔沃公司与孟文敬签订《担保书》一份,孟文敬自愿为朱洪岭上述工程机械车辆消费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1560000元,担保期限自贷款批准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贷款止。合同签订当日,沃尔沃公司将涉案挖掘机交付给朱洪岭。截至2015年6月8日,朱洪岭尚欠租金747136.2元、罚息67563.8元,沃尔沃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15年6月10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沃尔沃公司提交的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身份证、《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交付凭证、担保书、融资租赁分期还款计划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以《融资租赁协议》、《供货合同》、《交货凭证》及《融资租赁分期还款计划》等为凭,要求被告朱洪岭支付租金747136.2元、罚息67563.8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罚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原被告约定,承租人未按约支付租金的,原告有权按尚未支付租金的20%向承租人收取违约金,现原告诉求按月利率2%标准支付逾期付款的罚息,并未加重被告朱洪岭负担,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孟文敬与原告签订《担保书》,自愿为被告朱洪岭上述工程机械车辆消费借款提供担保,其应依约对被告朱洪岭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归还责任。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无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朱洪岭、孟文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权利,包括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并且对原告的主张未提出异议。综上,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洪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租金747136.2元、罚息67563.8元及以租金747136.2元为基数按月息2%标准自2015年6月10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二、被告孟文敬对被告朱洪岭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75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0745,由被告朱洪岭、孟文敬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利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立婷附适用的法律规定(或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5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