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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位与刘亮、杜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位,刘亮,杜晓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395号原告:王位,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红卫,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东莉,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亮,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杜晓敏,女,1985年12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毛须亮,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位与被告刘亮、杜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位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9月13日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刘亮向原告借款328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月利率2%,利息按月支付,到期偿还本金,杜晓敏以其所有的财产(郑房权证字第号)为该借款作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作出变更,原告委托王芮于2013年9月18日向刘亮转款200万元,刘亮委托刘喜代收此款。合同到期后,刘亮拒不还款,故起诉来院,请求判令:1、刘亮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支付利息及违约金64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9月18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继续主张至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2、原告就杜晓敏提供的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认为:王位作为出借人与刘亮作为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七条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如有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按照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2)依法提交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解决。该合同载明:2013年9月18日签订于郑州市高新区(市),故王位的起诉不属于本院管辖,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艺娜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少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