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行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金子胜诉被告枣庄市山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枣庄华润纸业有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子胜,枣庄市山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枣庄华润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滕行初字第116号原告金子胜,男,住枣庄市山亭区。委托代理人闫基虎,枣庄山亭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枣庄市山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徐庆勇,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家桥,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枣庄华润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真,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艾伦,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子胜诉被告枣庄市山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枣庄华润纸业有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子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海龙审判员 孔令海审判员 刘思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