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洲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大憨与南昌华南城有限公司、熊双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憨,南昌华南城有限公司,熊双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洲民初字第164号原告:陈大憨,男,汉族,1951年9月9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县。委托代理人:欧阳林,系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110811297。被告:南昌华南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华南大道一号,组织机构代码:66748749-4。法定代表人:梁丽仪,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娟能,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岳晓云,系该公司职员。被告:熊双喜,男,汉族,1977年12月22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大憨诉被告南昌华南城有限公司、熊双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大憨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200元,退回原告200元。审 判 长 戚荣剑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人民陪审员 张桂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