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刑初字第00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喻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硚口刑初字第0074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某。公诉机关以硚检公诉刑诉(2015)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5日20时33分,被告人喻某酒后驾驶一辆鄂A×××××号白色依维柯牌中型普通汽车,沿武汉市建设大道由知音桥方向向解放大道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解放大道水厂路路口时,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分局交通大队民警拦停检查,经血液乙醇浓度检测,结果为204.48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喻某具有坦白、血液酒精含量高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喻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喻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喻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款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谈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黄琍书记员仝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