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盘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孙德明与孔祥夫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明,孔祥夫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盘商初字第56号原告孙德明。被告孔祥夫。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德明与被告孔祥夫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德明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德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元(已减半),鉴定费2400元,由原告孙德明负担。审判员 徐美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