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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盘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孙德明与孔祥夫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明,孔祥夫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盘商初字第56号原告孙德明。被告孔祥夫。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德明与被告孔祥夫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德明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德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元(已减半),鉴定费2400元,由原告孙德明负担。审判员  徐美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剑飞 搜索“”